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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成青训营|贾士红:证据采集及举证、质证的要点

 11月6日周五下午,大成哈尔滨办公室“大成青训营”第四讲如约举行。本场邀请的讲师是大成哈尔滨办公室高级合伙人贾士红律师。她以“结合相关案例谈民事诉讼中证据采集及举证、质证”为题,给青年律师分享了自己的多年诉讼经验。

    贾士红律师说,在民事诉讼中,证据采集及举证、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,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审理结果。证据采集及举证、质证首先要全面了解案情,有利、没利,有用、没用,都要全面了解,尽可能多而广,然后在综合评估基础上根据诉讼策略选择提交。电子证据易丢失且容易造假,须及时固定并保留原始载体,对于重要的电子数据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公证;视听资料不能节选等。

   其次,贾士红律师讲到民事诉讼要紧紧围绕证据的三性(真实性、关联性、合法性)、二力(证据能力和证明力)及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充分论证说理。她提出,对于未经许可偷拍偷录等所谓“非法”获取的证据,律师也可以提交法庭,虽然证据资格上可能存在瑕疵,但客观上可以让法官产生一定的内心确信,对案件的胜诉同样非常重要。

    贾律师强调,证据审核认定主体虽然是法官,但《民诉法解释》及《新证据规定》关于证据审核认定的规则也是律师在证据采集、举证质证中及证据运用中须要遵循的规则,对这些规则,争议解决律师既要熟稔于心,更要熟练运用!

    最后,贾律师通过几个自己承办的案件具体分享了证据采集及举证、质证的运用,并做了几点提示:一是所谓“疑证不举”实际上还是证据的衡量和取舍问题,并不绝对。二是对新证据规定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,须把握好证人出庭作证的环节,证人签署保证书和宣读保证书是两个环节,是必备程序,不可或缺。宣读保证书的目的在于增强法律的威慑力,唤起证人内心自觉和正义感,使其不愿不敢做虚假陈述,以尽可能确保当庭如实陈述。三是对当事人对案件过程的陈述及一些关键事实的自认或否认,确有必要的,要制作书面材料连同证据清单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,以附卷备查。

    在问答环节,大家积极围绕案例中的相关问题展开了延伸讨论,尤其上海开庭的一个案件中,全面诠释了“彼证我用”。

    贾士红律师总结说,证据采集及举证、质证非常重要,希望各位青年律师在执业中注意体会和运用,更好地服务客户。